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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7-5-19

关于社会组织印章刻制和管理两个重要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出台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民政部和公安部出台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会团体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全国性社团组织的印章制发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来刻制。因此准备刻章的社会组织要注意,需要刻章请务必前往社会组织服务大厅进行办理!

现在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申请刻制的印章分别是:

1.公章(社会团体名称章)

即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右而环行。由社团的及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2.财务专用章

主要指用于单位或集团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的印章,为圆形章。

3.发票专用章

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所在领域,是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4.合同专用章

指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加盖的代表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印章。

5.钢印

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刻制。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也就是说,刻有单位名称的公章只可以有一枚。

6.其他印章: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根据现有的办理规定,如申请刻制多于一枚印章的社会组织注意了,除了提交正常申刻材料(含刻章申请、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交一份写清该单位因何原因需要多枚印章的情况说明材料及提供本单位对于印章的管理制度文件。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rf1sNdCRQmFdJt-O-J-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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